软件的核心部分是程序源代码,是一种智力作品。软件一经流入社会,被人们以某种方式使用,它就必然处于某种法律状态。软件处于什么状态呢?经过软件作者某种授权的软件称为授权(Authorized)软件;而未经作者授权的软件称为“盗版”(Pirate)。盗版就是未经授权。人们把盗版软件,经过正式授权,变为授权软件的过程称为“正版化”。简单的说,正版是相对于盗版而言的;正版作品就是授权作品。严格地讲,没有盗版,就没有必要搞什么正版化。

商业软件,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存在大量盗版软件,这是客观现实。商业软件的正版化任务十分艰巨。那么,自由软件(开源软件)是否存在盗版呢?首先要搞清楚,自由软件一经流入社会,它处于一种什么法律状态?大部分自由软件作者希望自己的软件作品一经流入社会之后,仍然处于一种“自由状态”。这种所谓的“自由状态”,仍然是一种经过某种授权的“法律状态”,人们必须遵守。人们最常见的就是“GPL授权”。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意思是说,普通的大众许可证,说明白了,就是“大家都许可使用”的授权证明。这完全符合自由软件作者的本意。自由软件的作者以GPL方式给予自己的作品“授权”,虽然有点怪异,是是非非,在法律上往往被视为“异端”。这导致种种误解。人们把自由软件称为:免费软件,开放源代码软件,甚至戴上“国产软件”的桂冠。总之,人们认为,既然自由软件可以自由使用,那么,给它起个什么名字,也应该是一种自由。以往,人们把自由软件当成了饭馆“服务员”,随便吆喝。

今年,320日,美国联邦法院出来说话了:GPL有法律依据,必须遵守这就是说,自由软件也存在盗版问题,未经授权就是盗版,与商业软件一样。国际媒体称:“从此,GPL稳固地站立起来了(stands firm”。原因是,Plaintiff Daniel Wallace控告美国FSF(自由软件基金会),Wallace说:“根据美国谢尔曼法案反诚信(AntiTrust)条款,由于GPL包含一种契约、一种阴谋,在软件贸易中设置一种不合理的限制,要求联邦法院予以取缔”。320日,美国联邦法院法官John Daniel TinderWallace控告FSF予以驳回(dismissed。联邦法院法官Tinder在裁决中说:“作为某种软件允许拷贝、修改和分发的手段,GPL法案并不违反软件的版权保护,比如,GPL鼓励,而不是不鼓励计算机操作系统的自由竞争和发布,并把这种竞争的益处传给客户:低价格、较好地取得源码和较多地创新。”。

从此,自由软件的(独立)法律状态终于得到美国司法实践的承认。由此可知,自由软件同样存在盗版现象。自由软件不符合GPL授权的法律状态,就是自由软件的盗版现象。比如,一些自由软件,随便拿来为己所用,这就是“盗版”自由软件。将自由软件“认定”为“国产软件”,更是谬之千里。商业软件正版化要抓一下,自由软件的正版化也不能完全忽视。预装正版软件,需要全面理解,不是只有商业软件存在正版化问题,自由软件也有正版化问题。只有“正版”自由软件才能预装,把话说明白了,只有符合GPLLinux操作系统,才能预装,比如:Ubuntu Linux操作系统,因为它完全符合GPL规则,其他的什么Linux发行版就不好说了。

    坚决支持全面预装正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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