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日下午,我应邀参加《互联网实验室》举办的“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研讨会”,很有感触。会议讨论了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一定会助长“网络盗版”现象。网络盗版的泛滥,“搜索引擎”运营商总归逃脱不了受到“牵连”命运。

近年来,对于智力作品的作者赋予了不少新的权利,比如“网络传播权”。现在的智力作品多半是以数字(电子媒体)作品的形态出现,当然“手抄本”古董也有。那么,数字作品的作者一般是怎么处置自己的数字作品呢?他们一般是把自己的数字作品交给出版社“发行”,从而得到一定的版权回报,在这里,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同时也转移给了出版社。当今,在全球范围内,出版社的权利都非常大。那么,该怎么办呢?

在国外,知识产权只有“保护不保护”的问题,一般不提“过度不过度”的问题。所谓“过度保护”(Excess Protection)大概就是“保护过度”的意思。保护过度不过度,一般不易说得清楚。出路在哪里呢?

数字作品的作者,对于自己的数字作品持有什么样的期望,希望得到多大的回报,怎样扩大读者群体,能不能完全由自己说了算数?把话说明白了,就是:1、把自己的数字作品卖出个好价钱;2、放弃网络传播权,尽可能扩大读者的群体?办法是有的,那就是不让出版社插手“发行”这一环节。在目前中国,这无疑是乌托邦空想。但是,在北美,这已成为现实。

“写作”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创作活动,“写作”的结果一般称为“作品”(内容)。但是,“作品”成为正式出版物往往不是“作品”的写作者自己本人所能完全控制的。在我国,“作品”一般应由出版社正式“出版”之后,才能进入“发行渠道”进行销售、传播。出版物的“出版权”(包括网络传播权)在出版社,而出版物的作者只能拿稿费(所谓“版权费”)。(智力)“作品”能不能由作者本人自行“出版”,自己定价、甚至自己发行?也就是说,正式出版的“作品内容”完全由作者本人确定,任何人不能“外加”干涉?作者能不能把自己的思想成果“直销”给读者?说明白一点,作者的思想能不能“赤裸裸地”卖给读者,实现思想的“对接”?这些想法是近乎乌托邦式的空想。

如今已是数字时代,“作品内容”一般都是数字化的,纸介质出版物只是一种选择。在网络上,能不能开辟一块场地(Venue),使其成为数字作品的“集散地”?在这个网络“集散地”,数字作品的作者、读者和纸介质出版者(退化为纸介质印刷厂)能否“各就各位”、“各取所需”?

1993年,敏锐的美籍商人Bob Young“察觉到”Linux以及自由软件的“初露头角”,而且许多人喜欢(玩)它,但是,当时取得Linux又非常困难,于是“悟出”一个“商机”:经营“方便性”(easiness),创建了现今世界著名的红帽公司(Red Hat)。所谓经营“方便性”是指,把许多相关的自由软件“打包”出售,方便用户,尽管自己并不实际拥有这些软件的“所有权”,从而奠定了近代经营“自由软件”的基础。在那个时代,谁也不会想到红帽公司会发展到今天的这个规模(价值为40亿美元)。

就是这个Bob Young2002年又创办了“Lulu.com”,在网络上经营“开源出版物”。这个网站并不是网络出版社,而是一个技术性的电子商务公司,它综合了eBayAmazonGoogle YouTube的“成功因素”,允许作者“自行快速出版”(self -publish)自己的作品(数字或者纸介质作品均可),而LuLu只从作者的“出版”收入中留取“一点儿”(a slice)。刚开始,Bob Young的这一举措近乎“疯狂”,不被人们理解。但是,Bob坚信自己“正确”,终于坚持下来了。今年,LuLu已拥有自己的作者群体(17万人),现在每个星期都新增长5,000名作者,同时,LuLu今年的总收入将高达3,000万美元。欲知LuLu的详细情况,请登录www.lulu.com,保你“眼界大开”。

Bob Young是一位对人类经营活动有着巨大贡献的商人。他的经营思想,看似非常“玄乎”,实际上却是“精明”无比。面对自由软件的巨浪,我们不能再傻乎乎地“岸上观望”,不敢下海“搏击”,而无所作为。

    总之,智力作品的作者,在获得自己所期望的“版权”回报之后,再把自己的数字作品处置之为“开源出版物”(包括开源数字作品),任由互联网自由传播,最大程度地扩大读者的群体。从此,传统出版社消失,互联网进入自由搜索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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