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雅虎中国因音乐搜索服务涉嫌网络盗版,被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判定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阅读文字作品,不管授权与否,不算“偷”(所谓“盗版”行为);倾听音乐作品,需要得到授权,否则算“偷”。不知是何原因,眼睛、耳朵待遇不同。
雅虎中国提供音乐搜索服务,如果搜索服务器在中国境内,就得遵守中国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很明显,如果雅虎中国的搜索服务器移至中国境外,则另当别论,否则,难逃“共同侵权责任”。
在中国境内,只要存在提供盗版音乐作品下载服务的站点,音乐搜索引擎(服务器)就一定能够“自动地”找到它,提供给使用该搜索引擎(服务器)的客户进行“链接”,从而可能导致(发生)网络盗版行为。这是搜索引擎服务器的客观性能,根本算不上什么人为(指“雅虎中国的工作人员”)的“主管过错”。但是,雅虎中国的搜索服务器是雅虎中国提供搜索服务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国际标准组织定义),因而,从法理来看,雅虎中国难逃其咎。
雅虎中国删除一些提供盗版音乐作品的下载站点链接,根本无济于事。只要这种“侵权站点”存在一天,搜索服务器就一定会“自动地”指向它,从而,任何搜索服务提供商必然跟着“倒霉”。搜索服务提供商应该狠狠地打它们的搜索服务器“屁股”,因为这些服务器老是“惹祸”。雅虎中国不是“故意”参与“共同侵权活动”,承担不起当今整个互联网的“病态”责任。国外某些版权持有人(公司)控告雅虎中国,而不是与雅虎中国“联手”,共同(设法)打击那些侵权站点,只能算是“别有用心”,让雅虎中国“有苦难言”。雅虎中国应该为自己“申辩”无罪,与一切别有用心者,据理力争,奉陪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