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日,有幸拜读于国富律师“免费正版化”(博客中国)一文,很有感触。文章一开头,就“开宗明义”:“作为很多单位的法律顾问,最近受到客户转来的律师函越来越多了。这些律师函几乎都是出自某位操作系统巨头的"授权代理人"或者"法务"人员。他们有几个共同的特点:1、专门找公司的老板谈,告诉他们使用盗版系统的危害,以及他们要承担的法律责任;2、并非兴师问罪,只要你按照他们的要求向指定的经销商进行正版化,他们就可以放过你。不过,要买多少套软件,你说了不算,要看他们的"评估"”。于国富律师接着指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盗版软件显然是一种违法侵权的行为。这个道理恐怕人人都懂,但是,看着摆在面前的巨大预算,还是有很多老总希望能够找到第三条路线”。于国富律师最后说:“如果能够免费正版化,那该多好”!

     坦白地讲,我本人并不认识(或是不记得认识)于国富律师,也无意吹嘘或是贬低他的某些观点(或看法),只是认为他所提出的这一问题非常现实,非常有意义,值得我们大家共同关注,探讨一下。

      我是学数学专业的,长久以来,很想认识一位法律界的朋友,共同探讨一些法律问题。但是,我在心里面很怕他们,因为他们的“知识”很值钱,咨询一下,要不少钱。可是仔细一想,法律条款本身并不属于他们个人所有,他们只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与“数学教学工作者”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进一步可以发挥我们的想象力,对于我们大家而言,软件程序(文本)是不是可以看作与数学、法律一样,都是我们的“身外之物”,而我们只是“软件服务工作者”呢?在24年之前,自由软件的奠基人Richard Stallman提出“自由软件”,就是这么想的。在他看来,(自由)软件不应当与什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纠缠在一起,但是,这不是说,软件没有价值,不能卖钱。在当今社会里面,大体上来说,有两大类型的软件,一类是私有软件(多表现为商业软件),一类是自由软件。前者的“生产”原本就是为了“市场卖钱”(别人不许随便动一下);后者的“创造”就是为了让人们的“自由使用”。在这里,所谓“自由使用”的内涵十分接近中文里面“自主”(“自己作主”、“不受制于人”)两字的含义,并非“免费”两字所能完全涵盖。

      根据以上所述,“免费正版化”一说,宜改为“自主正版化”较为妥当。前几年,我们为什么不提“自主正版化”呢?那是因为“时候不到,不是不为”也。如今不同了,对于微软的OOXML,中国政府敢于说:“No”(投出反对票),这是历史性的进步。近来,在美国一再要求下,WTO成立“专家组”来整治我们,我们应该怎么办?难道我们要永远承认自己“偷”了人家的“知识产权”?没完没了的让人来追债?726日,美国《财富》杂志发表“微软怎样征服中国”一文,文中连Bill Gates自己都承认,“容忍盗版”是微软在中国的一贯“战略计谋”,微软迟早会“收拾”中国的。在我国,软件盗版的泛滥,微软是直接的“责任人”。我们不欠微软什么东西,可以完全光明正大地搞“自主正版化”,而搞“免费正版化”的提法,容易遭到他人说我们“耍赖”(“赖账之意”)。

      另外,在当今世界里面,自由软件的“应用程序库”已经十分庞大,内容相当丰富,几乎应有尽有,可谓“用之不竭”,已经远不是于国富律师的戴尔计算机里面所附的那两张光盘所能涵盖。我认为,于国富律师提出的“自主正版化”很有意义,值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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