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国内某知名网站发表【特稿】,题为“软件,以开源为本”。该文作者首先明确定义:“开源软件就是源代码开放的软件”,进一步又说:“开源被用于描述那些源代码可以被公众使用的软件,并且此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发行也不受许可证的限制”。
实际上,开源软件,根据OSI(国际开源促进会)的官方定义,明显不同于以上说法。根据OSI对开源软件的官方定义,其第一句话是,“Open source doesn't just mean access to the source code. The distribution terms of open-source software must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criteria”(开源不仅仅是意味着(可以)访问其源代码,开源软件的发布条款必须满足以下的准则)。这里不难看出,开源软件的本质特征不仅仅是其源代码可以被访问,其要点是它的发布必须符合一些规则,即必须满足所谓的“开源许可证”。OSI的“开源许可证”包含着10条相当知名的规则,比如说,第1条,自由再发布;第2条,源代码;第3条,导出作品;等等。对此,在这里,我们不去细说。
著名的GPL开源许可证,在法律上解决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怎样才能“保证”软件的开源。具体办法是,首先,让软件作者主张自己对于该软件的知识产权(就是“版权”),其次,由该作者自己宣布相关软件遵守某种开源许可证,使用户能够自由地使用它。因为,只有软件作者才有这个权力,即对于自己所拥有的版权软件的“自主处置权力”。
由此可见,开源软件都是版权软件,只是遵守某种开源许可证而已。在“软件,以开源为本”一文中,所谓“以开源为本”就是“以开源为根”的意思,提法欠妥。怎么能够把别人的版权软件作品视为“己有”,甚至当作“根”呢?开源软件决不是公有软件,切忌拿开源软件当成本国软件“开涮”。
目前,在我们国内,对于开源软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这种情况,必须加以改变。